设备买卖合同能否约定质量保证金
时间:2023-06-12 17:30:13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设备买卖合同能否约定质量保证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设备的买卖时,买卖双方是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如果设备质量出现问题的,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什么是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之质量,以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理论上,合同民法典律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违约责任即为典型;另一种是特别担保,诸如保证、定金等。质量保证金制度属于特别担保,而非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制度能够弥补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在维护买受人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先天不足,具有独立存在之价值。

质量保证金区别于质量保修金,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后者则是修理费用的预先给付,属于预付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维修的正常进行。

尽管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大多并存于买卖合同中,但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其从属于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质量保证金的交付即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的成立要件,仅有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而实际并未交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并未成立。

质量保证金属于非典型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对承担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只有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以至于影响了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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