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免除责任的几种情形
医疗机构免除责任的4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医疗事故的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是指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n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n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n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n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n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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