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如果存有欠费,建议先行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本人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之后本市社保机构则按规定不再办理该欠费补缴业务,同时由此而影响其今后工龄计算和退休待遇计发的,则由其本人完全承担相关责任。
(二)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凭证”的本市社保机构提出撤销结算申请。
(三)请不要同时在两个地方参保缴费;对已经产生的重复缴费,按规定应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清理。
(四)本业务一般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前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标准规格;双面复印)。
(五)本须知所指参保人员特指在本市以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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