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防范道德风险,节约和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举报范围:
(一)使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IC卡)以药易药,以药换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IC卡刷卡的行为;
(三)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转借他人使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参保人员超量配药,囤积或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
(五)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及资料,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等违反物价收费规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行为;
(七)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项目恶意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八)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九)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如有2人或2人以上举报同一项违规行为,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来信地址:水西门大街97-1号,市医保中心稽查科,邮政编码210017;举报联系电话:86590773。
第四条市医保中心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资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医保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保密。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医保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法及标准:
对举报查实违规费用在100元以下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对举报查实违规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奖励金额按查实违规费用的10%确定,最低奖励金额5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对举报及时、数额巨大、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经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批准予以重奖。
第七条自举报奖励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举报人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二)市医保中心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疗保险,市级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等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自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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