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监察委员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具体取决于案情的发展及审理度。
通常而言,此期限并不会超出调查的时效范围。
监视机构在采取冻结银行存款、财物等特定措施之时,其时间期限从符合冻结手续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截止至所冻结之条件消失为止,且该最长期限不应超越调查的整体时限。
一旦冻结的条件不再成立或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之后,须立刻解除相关的冻结措施。
若经过仔细核查发现被冻结的财务并不涉及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则应在明确掌握事实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对原行物进行返还.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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