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处罚
时间:2023-05-09 20:41:20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法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保障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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