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合理性思考
在实践中,即便贪污受贿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一般十几年的监狱生活后就有可能重返社会,这导致刑罚对腐败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减弱。而“终身监禁”的内容恰恰截断了贪官们“越狱”的可能。因此,“终身监禁”的新增适用,不仅是响应国家反腐的号召,更是能够和提高“刑罚”对重大贪污贿赂分子的震慑力以及增加公众的公信力,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
1、对惩治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作用
(1)其具有震慑和预防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2)能够有效的衔接以及缓和对于逃离域外的重大贪贿分子的追究程序问题。
2、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宽相济”下对生命的洗礼。
在某些不惧怕死刑惩罚的重大贪污贿赂分子,“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效果可能更加对其具有畏惧感。其次,在现代这个强调人权保护、强调减少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时代,“终身监禁”的适用能够很明显地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且满足公众对生命权的怜悯和法律对剥夺生命权的谨慎的法制态度,而且通过对重大贪污贿赂者施行“终身监禁”更能体现我国刑法对其“宽严相济”的处罚,即宽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和珍惜,严于“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公正处理的刑罚威严。
二、“终身监禁”刑罚并不能够挑战死刑存续的思考
1、“终身监禁”与死刑是相辅相成的平行互补的刑罚种类
关于在所谓人权思潮下废除死刑的呼声似乎越来越高。每个刑罚种类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且就主刑来说他们各自独立适用,死刑一般是直接对生命权的终极剥夺,而作为自由刑中时间延续性最长的“终生监禁”。
2、死刑与“终身监禁”并非同质关系,不具有相互替代性。
在至少法律的规定的看来,似乎权利之间是平等,谁也不能够优越于谁得到保护,可是现实是我们会用某些道德观甚至价值观来捆绑权利的平等保护和适用,以致衡平地解决某些难以取舍的案例和契合社会传统风俗道德伦理的期许,特别是在具有代表性的公法刑法面前。
三、执行“终身监禁”刑罚的司法成本思考以及相关建议
一旦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执行“终身监禁”,也就意味者他们将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余生,即国家必须负担他们剩下的生命所有的支出,所以笔者在此是存在者担心的,因为与死刑的执行成本相比,“终身监禁”的成本明显高之太多,而且随着这些犯罪分子的年纪越来越大,为了保障他们在监狱的生命、健康权等正当权利不被剥夺,国家必须负担其医疗费以及营养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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