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十倍索赔的权利,近日,区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支持了一位市民十倍索赔的请求,在省内开了先例。
6月20日,消费者叶某在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购买茶籽油一瓶,价格为289元。在服务台开具发票时发现,这瓶油已过期20多天。消费者当即向服务台人员反映,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此后,叶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今年7月22日,他向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十倍赔偿。
龙湾区人民法院主审理法官指出,从客观方面讲,被告出售上述过期食品,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属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行为的性质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出售商品质量的义务,且被告当庭承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在此情况下仍然出售过期食品,其主观心态应推定为明知。为此法院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在给予退货之外,再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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