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规定,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契税优惠。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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