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北京资本为8100万元人民币,于2003年11月23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12月3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按照合作合同约定,歌华公司应投资现金24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太极网应投资现金56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的出资两年内分四期完成。但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申请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7月30日歌华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364.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4.5%。太极网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29.6%。均未能全额出资。
2006年2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网联热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数额总计约为400万元。
在清算期间,特清委对网联热线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点并变现。经审计,网联热线公司的资产为76万余元,负债为380万余元,负债率503%。申请人认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网联热线公司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故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宣告网联热线公司破产。
一中院认为,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网联热线公司注册的出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分四期完成。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网联热线公司实际收到2700余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4.10%,太极网、歌华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分别占其应交注册资本总额的42.33%、15%。因特清委未对网联热线公司合作双方太极网及歌华公司未缴出资进行追缴,在不能确定网联热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网联热线公司破产的条件尚不具备,故申请人特清委申请网联热线公司破产的申请,一中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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