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行李丢失能否向承运方索赔
时间:2023-06-29 11:12:21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乘坐客车托运行李丢失是可以向承运方索赔的,因为乘客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是若是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丢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才需要赔偿。

一、南航行李什么规定?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

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三、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担责吗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其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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