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成年人驾车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则该责任将由其监护人负责承担;
然而,对于年满16周岁且以自力更生赚取主要生活来源的少年,应当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此类场合产生的法律效应宜由其个人自行承受,而非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依照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凡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以自身劳动取得主要生活费来源者,均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能够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对于8岁及以上的未成年群体,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的授权与认可;但另一方面,这类未成年人同样享有独立进行纯粹获利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或者是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水平相吻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至于那些尚未达到8周岁的幼儿,则被视为根本无法承担民事法律行为之人,因此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正规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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