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租赁出去的土地上,承租方建起了两间门面房,让土地确权成了一个难题。
对于该土地,土地原承包户徐某想要将土地确权在自己名下,继续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则提供了新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表示该土地已经取得了合法使用手续。
太和县大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一名负责人表示,该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因此无法进行土地确权。该镇国土资源所的一名负责人表示,对方具备合法的手续,建议徐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被租赁出去的土地上,承租方建起了两间门面房,让土地确权成了一个难题。
对于该土地,土地原承包户徐某想要将土地确权在自己名下,继续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则提供了新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表示该土地已经取得了合法使用手续。
太和县大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一名负责人表示,该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因此无法进行土地确权。该镇国土资源所的一名负责人表示,对方具备合法的手续,建议徐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土地租赁后,遭遇确权难
说起自家的地,徐某十分郁闷:土地租赁给同村村民后,无法进行土地确权了。
徐某是太和县大新镇广进村的村民,常年在外务工。“之前,我和丈夫吵架了,便独自出去打工。期间,好几年没有回来过。”徐某说,家中的事务都是丈夫在处理。2012年10月,她丈夫不幸遇车祸去世了。
今年8月,当地政府开始组织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其中,太临路北侧有一块九分地属于徐某家原承包土地。“可这块地上已经盖了房子,对方阻止丈量导致土地无法确权。”徐某说,经过沟通,她才了解到这块地曾被她丈夫租赁给了对方,允许对方永久使用。
得知情况后,徐某表示不会收回该土地,但需要确权在她的名下。该想法遭到对方反对。
为此,徐某向当地的土地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了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租赁协议称,允许承租方永久使用
徐某向颍州晚报记者出示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和《土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如上图)。
据《耕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显示,该土地地名为太临路北,其中规定了土地的面积和四至。该土地的承包方为徐某丈夫——王-军。
此外,2009年11月14日,王某与李某、高某(夫妻)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土地位置南靠太临路,北至东西生产路,东邻小春山墙,西邻王-刚山墙,东西宽6.45米,南北长100米,总面积九分(其中有继承父亲一份在内)”。
该合同写明,甲方(即王某)自愿将土地租赁给乙方(即李某和高某),租赁费为27000元。其中,乙方享有该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干扰乙方建设和使用,否则赔偿乙方双倍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称,土地有合法手续
昨日,颍州晚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条路北侧已经建起了一排房屋。其中,徐某所指的土地上已盖了两间门面,共三层的楼房。
“当时,她(即徐某)不在家,她老公王-军因急事需要钱。”承租人高某说,因此,王某找到了她和丈夫,并将这块土地永久租赁给了他们。租赁合同签订后,他们支付了27000元的土地租赁费,并开始着手建造房屋。
接着,高某向颍州晚报记者出示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显示的编号为“太集用2011第113155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李*行,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该使用证还附有一张宗地图。
“土地上的房子手续齐全,是合法的。”高某说,除非对方赔偿双倍的经济损失,否则不会将土地归还给徐某。
相关部门表示,暂时无法确权
大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一名负责人介绍,在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若土地用途已经发生改变,将不予确权。若是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且不符合相关规划,将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虽然土地可以租赁,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期限。”负责人说,关于徐某反映的土地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为永久租赁,是无效的。
此外,大新镇国土资源所一名负责人高*伟表示,他已接到过徐某反映的土地问题。当时,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查看。但对方拥有合法的土地手续,即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
高某说:“徐某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如果法院判决该使用证无效,我们会及时处理。”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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