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配偶离婚问题上,夫妻之间关于一方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偿付责任这一问题的判断须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考察。
举例来说,若某笔债务系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依照惯例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需要由双方面临还款压力;
然而,若该债务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是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引发的,并且债权人为证明这一点,即申请该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乃至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相关联,均无法争辩成功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往往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从而避免对另一方产生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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