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投保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而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畴。如果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但是每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一样,这样的保险就不属于重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取比例分担方式进行赔偿,各保险人只需要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就可以计算出赔偿的比例。
全文3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