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手段维护网络秩序,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公证以追究发帖人的责任。若查明发帖人,则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此外,还可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
如果最终能够查明发帖人,应由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帖人,网站又拒绝删除侵权帖子,就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网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以便于后续处理或者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公证法》和《网络证据保全规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 程序简单: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制作公证书等环节,相较于传统证据保全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时间较短。
2. 取证广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保全各种网络数据,包括网页、图片、音频、视频等,满足不同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的需求。
3. 证据保全效果明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全网络证据,确保在后续处理或者作为证据使用时不会失去证据。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4. 司法保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有助于增强利害关系人信心,相信其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确保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程序简单、取证广泛、证据保全效果明确和司法保障等优点。在网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考虑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于后续处理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络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程序简单、取证广泛、证据保全效果明确和司法保障等优点。利害关系人可考虑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于后续处理或作为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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