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不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保全案外人的财产。
1、准保全。
2、有条件地直接保全。
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如何处理?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有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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