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是西方法律监督制度中的一个专用概念,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其他活动、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根据其针对的对象是否有特定性,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开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立法进程上的重大一笔。但是就是这样一部被誉为面向21世纪的人权保障立法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由于行政权是最经常、最广泛且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最密切的权利,而实施的程序远不如立法权和司法权严格、公开,因此最容易被滥用。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权最主要的行使方式之一,具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特性,并且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成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重点。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就在其他监督尚跟不上的情况下,导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日趋严重。笔者试图从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的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司法审查的实践经验,从法理学角度和现实的角度论证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探讨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构建上建议。全文共四万九千余字,分三章逐层论述。第一章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性的论述,分析说明为什么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本章采用渐进式分层论述的方法,第一节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界定,分别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范围方面进行界定;第二节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作出分析,指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必须受到监督审查的必要性;第三节对各国的行政行为审查制度作一比较,总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第四节是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制度的现状作出分析,指出现有的审查监督制度的不足和无效性。第二章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的论述,着重论述为什么要有司法机关来对抽象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第一节先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谈起,论述司法权和行政权各自的特点和有效配置。第二节阐述由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三节是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的分析,阐述我国现阶段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制度上的设计,论述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分别从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包括原告资格、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范围三方面)、处理结果、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和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上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制度上的完善(包括行政法院和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进行制度上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上的完善有所帮助。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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