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指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但给犯罪人非刑罚处罚。
2、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指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
三、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正确处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立即释放。但如何办理释放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未有详细的阐述。但《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有关规定。《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结合上述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办理规范的通知释放文书。同时,无论是何种法定事由的被羁押人出所均使用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如:撤案、不诉、不捕、取保、监视居住等等,不能只有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人时口头通知释放。再者,释放被羁押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更何况未有法律文书。因此,口头通知释放被羁押人,是极不严肃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如何释放呢?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人,但此时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下达执行通知书。正确的释放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宣布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变更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通知看守所立即放人,待判决生效后,下达该法律执行文书,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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