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出租的私房吗
时间:2023-03-29 08:02:19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期内,房主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房主依法

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必要的觅屋迁让时间。

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出租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即使需要强制搬迁,也须由人民法院进行。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买卖自行终止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二、租房未到期不租了怎么办

租房未到期不租了是一种违约行为,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提前退租,首先应当和出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然后和出租人约定时间检查出租房屋。如果承租人对房屋有所损坏,应当进行赔偿。如果租房的时候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退房的时候也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要提前退租,一定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并和出租人订立终止租赁的协议,并做好检查出租房屋等善后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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