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公司、企业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用人机制,严格劳动用工手续,明确各自的身份、职责、职务和严格落实报酬的结算。
2、要堵塞可资犯罪的漏洞。对财务、销售等重点岗位定期审计和对帐,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健全货物发放和货款回收制度,并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帐、业务员个人明细帐和和企业、客户、业务员对帐制,详细记载每份合同的发货、收款情况,做到来有来路,去有去处,堵塞各种可能造成财物流失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的员工知难而退。同时坚持通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工具进行资金结算,提倡通过银行以托收承付、汇兑等现代支付手段收取货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规定收回的现金要及时交财务。
3、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经常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为员工普及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他们的守法自律意识,促使有犯罪念头的人悬崖勒马,尽量少发案,减少损失。
4、企业法人要树立以法治企的观念,经常查找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5、加强防范和打击,一旦发现员工职务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从早从快进行打击。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依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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