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也就是说,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办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所以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
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办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购房认购书和购房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或者退房。
在买房之前,必要的调查不可少,不过尽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重要。现在北京市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要求明确商品房销售依据。合同中都含有如下字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签订合同的时候此项目如果空缺,就有可能是无证销售,消费者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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