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我和爱人都是本市人,我们在2009年国庆节结的婚,结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未能生育,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们夫妇二人经合法手段领养了一个小女孩。今年我已经35岁了,最近发现自己怀孕了。请问如果我把这个孩子生下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邬律师: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连续从事煤矿企业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夫妻双方均为农牧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有关非城镇户籍公民的生育规定。
倘若王女士是蒙古族,那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还有就是,如果王女士和爱人分属两个民族,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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