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媒体曾报道过不育男子王某发现妻子萧某怀孕,从保证抚养到起诉离婚。如今,这件事有了新的情况,在历经三次起诉后,法院最终判两人离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依据男子曾写的抚养孩子保证书,他究竟该不该承担抚养费?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裁定?
法院判决
准予两人离婚女方独自抚养孩子
2012年11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5天后,蓝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萧某抚养,两人婚后共同财产86.0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的权益由王某享有,借款5万元和贷款7万元由王某清偿,王某付给萧某房屋投资部分价值人民币6176.24元,电暖器一台归萧某。
判决后,萧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之前同意萧某生育,并愿意抚养孩子,应该承担抚养费,并请求法院判令萧某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增值的一部分。
今年4月2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5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三次起诉离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但萧某的孩子与王某无血缘关系,萧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而王某购房时对外借款、贷款、且房屋位于其工作地点,故王某享有对所购住房的收益,并就借款和贷款进行清偿,而萧某有权对房屋已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请求分割,在扣除借款、贷款后,综合考虑争议房屋的实际情况,判令王某支付萧某房屋补偿款1.5万元,维持了原审的其他判决。
萧某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没有支持她获得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更多的份额,她还要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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