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合同。
二、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第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不得单方终止保证合同。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决算期的确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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