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事业单位怎样改革
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涉及体制性问题,需要有整体观。单纯各自突围寻求出路行不通,只有事业单位的体制有大的突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要将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置于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框架下考虑。目前,中央发了不少文件,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逐步给科研事业单位放权,但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仍未置于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框架下来考虑。虽然状况有所改善,但仅靠零打碎敲式的改革很难解决问题,因为每一个问题都涉及到编制、身份、职称评定、薪酬待遇以及干部提拔等问题。
其次,应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真正落实法人自主权,给予财权和用人权。只有拥有了法人自主权,才能真正解决产学研、创新活力以及民生中遇到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不处理好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事关人才发展这一微观基础就难以做实。事业单位的改革,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要往前推进,这样才能为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发展、科教兴国等战略的落地奠定微观基础。
最后,要从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创新驱动战略高度认识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目前,国家正在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科研院所也需要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主要由三大制度构成:一是薪酬制度,即首先要确定薪酬制度,保证科研人员有一个合理的收入。二是评价制度。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近日出台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分类评价,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应在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背景下全面推进。要以数量为导向转向以质量为导向,改变在一些关键性、基础性问题研究领域唯成果论、唯数量论的做法。三是人才流动制度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的机制。要通过竞争机制,将人才的活力、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二、科研事业单位改革难在体制
对科研事业单位而言,是否被认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及被划分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直接决定着其以后的发展战略、科研经费来源、人员经费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等事项。但是,分类改革迟迟不能落实,难在哪里?
改革难就难在体制。体制是根本,没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突破,再好的政策都可能陷入空转。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当前,科研事业单位虽然尝试了一些改革试点,也有个别科研事业单位主动改革探索,但在既有体制环境下,改革的难度较大。
业内人士介绍,科研院所虽然被称为事业单位,但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授权运作的行政组织,也不是利润导向的经济组织,而是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与民办社会组织相比,科研事业单位属于公立,虽然在所有制属性上不同,但在社会属性上一致,都是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
作为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能否有经营性收益?
当然可以有经营性收益,只是利润不能分配给投资人,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国外出现了社会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界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以商业方式存在,但以公益为目的。这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这类创新主体来说有借鉴意义。刘尚希说。
法律咨询:
网友:专家建议立法确定科研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
律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在此政策导向下,刘尚希建议,科研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主体,应回归其社会本位,并通过立法确立其法人主体地位。这就需要三去——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去预算化,以重塑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去行政化,即从政府体系中剥离出来。刘尚希认为,应把科研事业单位作为公立社会组织来管理,依法自治,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属性,落实事业单位的法人自主权。作为公立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与民办社会组织都属于社会主体,其法律地位应平等。这就像国企与民企都是市场主体一样,仅仅是所有制不同,这样能真正解放和激发社会活力。
去编制化,即破除身份差异。刘尚希认为,把科研事业单位从编制体系中剥离出来,让科研人员从政府人变成社会人,可以为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扫除障碍,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行政审批下的编制已经成为科研院所的羁绊,事业编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潜力。一个单位内存在编制内外的身份,也造成同工不同酬、机会不公,不能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等于浪费了部分人力资源和人才。在大力推进全员聘任制的条件下,编制的负面作用逐渐显露。刘尚希认为,传统的编制化管理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已不太适应科研院所的发展。
去预算化,即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助单位。在刘尚希看来,作为自治的法人主体,科研事业单位应从政府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中剥离,使科研事业单位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助单位,彻底解决因预算单位身份而导致的资金使用束缚。政府的财政管理从直接变为间接,主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来实现推动创新。
凡是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资金使用方式方法都可以尝试,也可以探索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相结合的财政补助机制。刘尚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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