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5 08:43:03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哪些需要自行申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二、具体有哪些不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了。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

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到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自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

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中,我碰到过很多次有律师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报更方便,也要坚持走“代扣代缴”的途径,就是因为律师们很看重消除扣缴“义务”这个过程,这也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

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没有可选择性

这一点在实务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错。大家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只要最终交税就行了!谁交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对于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来说,它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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