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物业服务协议到期之前,全体业主需依照法律程序共同商议是否选择续签,若决定予以续签合作关系的,应在该协议期满前与原有的物业服务承包方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工作。
在物业服务协议到期之前,若物业服务承包方拒绝续签的,需要在协议期满前90天内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递交正式文件通知,但若双方在此前已经就传达消息的时效达成了特殊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在物业服务协议期满之后,若全体业主并未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履行and/or确定新的物业服务承包方,且在此情况下原有的物业服务承包方依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话,那么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仍然保持其存续效力,但其服务期限将被视为不定期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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