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房产归属的协商及确定等细节,往往会影响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
当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权属归属于女方时,男方可能依然背负着相应的欠债负担。
这时,究竟是否需要对此类欠款进行偿还,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作出合法准确的判断。
若是男方在婚姻期间形成的欠债,并且这些债务被用于维护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的企业运营过程中,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而产生的债务,尽管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房屋的归属,其配偶依然有权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同样地,作为其配偶,女方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还款的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这部分负债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范畴,例如,由于男方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而导致的欠债,或者是男方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债务,同时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企业运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的情况,那么女方则不需要承担偿还这些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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