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证明公司不一致有影响吗
部分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选择将这些劳动者派遣至其它单位进行工作,导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与实际雇佣劳动者的单位存在不符之处。
当这类纷争发生时,各家用人单位极易互相推卸责任,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劳动者的权益构成侵害。
为此,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应该把既具有劳动关系又能行使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直接原告或被告。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便应当作为诉讼的主要当事人;
若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雇佣劳动者的单位并不相符,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也不相同的话,那么就需要将实际雇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合同等于离职证明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被视为离职证明书。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某些原因结束雇佣关系时,应当在正式切断或停止工作关系之时出具明确的解约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这一份文件即是常说的离职证明。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除了要出具这一证明外,他们还有责任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而另一方面,作为退职者,也有相应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完整的工作交接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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