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农村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按照人口数计算,并且有上限额,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耕地的补偿标准制定。
在实践中,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权利是需要争取的,而拆迁补偿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被拆迁人在博弈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最大化自己的权益,则需要被拆迁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律师的丰富经验,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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