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监外执行必须做鉴定吗
时间:2023-03-27 17:11:13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犯罪分子,需要监外执行的,需要对犯罪分子精神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可以批准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一、监外执行在哪里执行

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而所谓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指司法局、司法所。

因而,在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通常是由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执行,但司法所更多的是处理接受、监管的相关工作,而罪犯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依照实际情况,可以在其家中服刑,也可以医院服刑。

这样司法所的作用好像不大,但要是罪犯及其亲属真的忽视司法所的,后果往往很严重。

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当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且如果发现罪犯应该依法收监的,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收监建议,经批准的,就可以收监了。

所以,罪犯及亲属要遵守当地司法所的规定,定期与司法所联系,该做的工作要做妥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了,只要依法行事了,也不要怕麻烦,法律是我们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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