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一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二)自谋职业收入;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四)离退休金(金)、保险金;
(五)生活补助费;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分红(扣除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基本费用后所得);
(十一)由市、镇(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家庭收入不包括:
(一)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等;
(五)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基础养老金(已购买职工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
(七)丧葬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费;
(九)残疾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居家照料护理津贴及困难生活补助;
(十)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十一)由市、镇(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条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下列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免除,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一级、二级残疾人的家庭,免除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免除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三)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免除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
(四)申请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在还贷期间,免除其工资收入40%的金额。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免除条件,只免除其中最高的一种。
第二十四条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获得低保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以及依相关规定享受的其他低保优惠扶持待遇。
第二十五条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无法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六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第二十七条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的,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按给付方总收入的10%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三)扶养费:扶养费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10%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每增加一名被扶养人,按给付方总收入的5%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30%。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协议生效的,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经法院判决、裁决的,按照判决、裁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第二十九条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包括: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由市、镇(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财产。
第三十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十一条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调查。直接到救助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四)村(居)委会均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将申请人的情况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五)部门协查。由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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