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假日家庭聚会中,执行成年人职责担当起孩子监护角色的家长们,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一些非法行为遭受了损害,他们有权利并且应当承担起代表未成年子女展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业务。
对于因遭受损害从而导致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未成年人,我们必须按照以下三大原则进行赔偿:
首先,保障全部财产损失得到合理弥补;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身心遭受的伤害,我们仅需要赔偿由此产生的物质性损失;
最后,针对精神层面遭受严重伤害的少年儿童,我们采取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行使用的原则。
在面临对少年儿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各项人格权的侵害时,监护人除了拥有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甚至向受害方赔礼道歉等权利外,他们还有权同时向侵权行为人索取丧失的收益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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