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宣判的程序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审判长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评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二、刑事案件开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没有当场判决,是很正常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而是另行时间在开庭宣判。
定期宣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受整个审判阶段的时限限制。也就是说要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而可能是该案件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当庭就对该案件进行判决,法官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斟酌去进行判决,也就是定期宣判。但是定期宣判不代表无限期而是受到审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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