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路人反遭诬陷能追究对方责任吗?
如果被救助人诬告实施救助者的善良行为,给实施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被救助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这种诬陷“雷锋”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既是对“正能量”的一种保护和倡导,也维护了很多“学雷锋”者的个人权益,同时对某些恶意诬陷好人的行为也是一个心理威慑,其出发点和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由于这种救助与被救助行为本身具有突发性,特别是对于被救助人,突然的肇事与事后路人的救助,可能会造成被救助人无法辨明谁是肇事者还是救助者,而从以往媒体的报道中也不难看出,确有某些活雷锋遭到被救助者的“诬陷”,但也有所谓的“活雷锋”最终被查明就是肇事者,显而易见,这项规定在操作上还很难把握,另外,规定本身与现实也难以接轨。
二、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6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