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为维护公平原则,三者同时适用时,应当作出最高数额的限制,即折算下来,总计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然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的,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一起主张吗
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虽然违约金与利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违约金是基于对方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利息则是基于迟延履行所应支付的资金成本。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5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