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遭非法强制拆迁,北京政府败诉
时间:2023-07-05 11:20:21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镇政府没和村民达成协议,就将民房强拆,因此被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李月宗一家居住在昌平区南邵镇,他在南邵村中街有一处房产在规划中的轨道交通昌平线附近,属于拆迁范围。今年4月,南邵镇政府介入拆迁工作,但镇政府未能与李家达成一致。4月30日,镇政府向李家发出催签拆迁补偿协议通知书,李家仍没动静。

5月6日,南邵镇政府将李月宗的房屋强制拆除。李月宗一家随后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李家认为,南邵镇政府没有合法的房屋拆迁证,也没有和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强制拆除,是滥用权力。

庭审时,南邵镇政府称,途经南邵镇的轨道交通昌平线是北京市的重点工程,李月宗一家拒绝搬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这一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镇政府多次找对方协商,但李家不予配合。今年5月5日,镇政府向李月宗一家发出了强制拆迁通知书,第二天才进行强拆,因此是合法行为。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庭认定南邵镇政府2009年5月6日强制拆迁李月宗一家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定职权的根据,属于超越职权,镇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农村修路强拆民房是否违法

修建农村公路时,如果未对村民进行补偿,就对民房进行强拆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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