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在对特定案件展开深入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手续。
因此可以理解为,城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行使拖车和扣押车辆的合法权力。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此种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在扣押车辆期间,必须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目向被扣押人收取任何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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