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对其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贵公司上述无形资产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摊销五年。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者摊销期限,最短为2年。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粤税发[2010]3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或摊销,属于纳税人在最终结算期间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最终结算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决算期申报信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确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取得后一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计算年限的原因、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置换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和处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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