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自行研制某项新型技术,5月研发结束,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万元,该项技术估计其使用寿命10年。该公司问,作为无形资入账的非专利技术的摊销应从5月份开始还是从6月份开始?
答:该公司应从5月份开始对该项非专利技术进行摊销。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起始期间,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收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2011]148号的规定,就税务处理而言,体现了税法对会计处理的暂时认定,因此就无形资产的摊销起始期间而言可以遵从会计的处理,但对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处理仍应受税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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