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纠纷中业主如何理性维权?
时间:2023-04-12 03:50:12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广大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

三是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四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了这么多,其实不难看出,大部分这种民事纠纷能内部消化最好,如果不能内部消化就要寻求法律援助了,这个时候千万不能担心麻烦,牵扯到自己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好好去维护它,这样才是法律存在的最佳意义。

一、小区业主失窃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

其次,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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