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劳办发〔1995〕218号)规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方法:,企业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每年年底对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每年年底对所属企业进行复查;企业主管部门将主管部门的自检、复检情况汇总上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三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都会选择一些企业对其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进行检查
第四,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专门认定的审计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企业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署对企业工资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审计的,给予批评或者取消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经济效益审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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