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收益,其中包含工资薪金、年终奖金、提供劳动服务所应得的酬劳等等,均属于彼此共同拥有的资产,而这部分财富也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当面临离婚这一问题时,如果某一方曾向另一方的家人借过款项,该项债务则有可能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出具证据表明,该债务的数额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开支所需,并且实际用于了夫妻俩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经营的产业或是出自他们共同的意愿。
因而,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向另一方家庭借款,该资金实际上被运用到夫妻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上,或者双方有明确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然而,倘若该债务仅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不涉及共同生活、非共同生产经营的事项,并且未得到共同同意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就可能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有义务对此类共同债务进行清算并进行合理分配。
倘若某一方故意拒绝对该笔债务进行偿还,另一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若是债务的确具备共同属性,那么离婚时不予偿还显然是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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