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徒刑“一笔勾销”
今年8月14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河南省淮阳县农民霍海生手攥一份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走出看守所。重新呼吸到自由空气的他激动不已:“没想到指控我犯罪的检察机关竟然替我说话……”
这是淮阳县检察院首次对法院量刑畸重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霍海生的十年有期徒刑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被“一笔勾销”!
今年1月,淮阳县法院审理霍海生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时认定:2003年2月至6月,霍海生在一花炮厂生产鞭炮1900饼,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放在家里储存待售。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淮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霍海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本人又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可以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遂提出抗诉。后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霍海生免予刑事处罚。
抗诉,给霍海生的命运带来了重大转机,而这只不过是检察机关所办理的众多抗诉案件中的一起。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今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提出刑事抗诉近2000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率达60%,同比上升近4个百分点,其中改判率达44%,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发回重审率近16%,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5种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而刑事抗诉正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提出抗诉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但长期以来,有两种倾向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一是在工作部署上“重公诉,轻抗诉”,“抗诉容易改判难”的畏难情绪使其不愿启动抗诉程序。二是在具体办案中“重配合、轻制约”,公诉部门考虑到检、法两家关系,该抗未抗,致使抗诉功能萎缩。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审判不公的监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当前抗诉实践,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这5种抗诉情形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抗诉的标准和掌握尺度,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有效、准确行使刑事抗诉权必将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查处审判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犯罪
结合办案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在司法实践中,错误裁判的发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以及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和认识差异,客观上导致审判失准;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徇私枉法、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审判不公。
不公的裁判背后很可能隐藏着司法腐败案件。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提出,刑事抗诉要建立起查处司法人员犯罪机制,注意发现裁判不公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在纠正不公正裁判的同时,依法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实际上,此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正积极尝试运用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初查权,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南省检察院在去年到今年3月所办理的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筛选出25起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指导。省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带头阅卷熟悉主要证据,对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负责协调,旁听案件审理并列席法院审委会,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截至目前,25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行顺利,法院已对4案4人作出有罪判决。
从高检院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都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三位一体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不断加强。(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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