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根据以上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本来是很清楚的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有些法官判决交强险赔偿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有必要强调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投保人及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无论交通事故发生瞬间该投保人及驾驶人在车上还是车外),并将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界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以及正在下车、尚未完全脱离车体的人员”。
关于交强险“本车人员”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一类有争议的案例。例如,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倾覆的单方事故,在机动车剧烈倾覆、翻滚的过程中,原本位于车上的人员被甩出车外,该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应视为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
我们认为,从《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进行分析,该机动车发生的近因事故是“倾覆”,而倾覆事故发生的瞬间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当时还在车上,该人员被甩出车外只是倾覆事故进一步延续的结果而已,因此,原本位于车上的人员因倾覆事故被甩出车外的,仍应视为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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