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出生登记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7月1日至9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9月16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绍兴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三、绍兴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五)离婚证和协议书;
(六)离婚判决书和生效文书
(七)亲子鉴定证明
四、绍兴出生登记办理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
全文5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