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实施的下列纪律处分事项,适用本细则:
(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
(五)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条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召开审核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六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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