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恋爱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当涉及到其中一方在完毕婚姻后所面临的债务负担问题时,必须认真区分这些债务究竟属于双方共同承认并负担的债务,还是由单方面在婚姻关系期中对外欠下,并且数额已经超越了正常家庭日常开销所需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通常这部分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另一方无需为其进行偿还。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离婚后的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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