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5、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7、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8、建设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受到行政处理的;
9、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据了解,已被列入“黑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且从发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未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可从“黑名单”中取消,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予以重新发布;已被列入“红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发布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上取消,经核查其违法行为符合“黑名单”发布标准的,列入“黑名单”予以发布。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黑名单”后,经过一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方可上“红名单”发布。“红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发布期满后1年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再次上“红名单”发布。另外,用人单位经营未满一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不纳入“红黑名单”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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